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及相关活动。其他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为存在作品、 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 品种等知识产权维权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援助申请
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诚 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文化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主体,是指具有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需求的,满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条件的自
第七条 维权援助工作目标在于构建横纵协调、点面结合、 社会共治的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实现维权援助服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统筹各类资源,指导、支持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设立在相关园区、专业市场、行 业协会、高校、大型电商平台等创新主体集聚区或社会组织内, 在相关维权援助机构或分中心监督指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
分支机构设立后,须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省级知 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将辖区内新设立(或变更)分支机构情况向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单位,是指经申请批准或 受邀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具备较强专业能力的服务机 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其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是指经申请批准或受邀 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在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
第十四条 鼓励高等院校发挥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开展知 识产权咨询、培训、宣传、志愿服务等公益服务。各维权援助机 构在资金、场地、信息、实习、实践锻炼和就业推荐等方面加大
第十五条 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是全国统一 的维权援助对外服务窗口和管理平台,包含在线援助申请答复、 咨询管理、维权援助案件管理、案件移交管理、维权援助机构人
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 台的官方网址是 : http://www.ipwq.cn/,微信公众号名称: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微信号:ipwqyz。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下,为辖区内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 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助力地方科技
根据相关规定,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职责还可包括但不 限于:承担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相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信息 公共服务相关工作,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研究和成果推广,完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综合事务管理、业务工作管 理等各类规章制度,建立良好工作秩序,强化业务质量管理,依
建立咨询指导、研讨、培训、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 见、提供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分析 预警、驻场维权援助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岗位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 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提供业务能力提升所需的相关培
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标准与程序,法律状态判定,知识产权行 政、司法和调解仲裁等纠纷处理方法,取证方法等专业知识和技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和分支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 15 个工作日1内审查是否符合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 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应告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 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维权援
助机构所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起申诉。
分支机构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上报知识产
1 本指引中的时间期限为维权援助机构处理维权援助申请的最长期限 。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本地期限。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 料,并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或分支机构作出受理维权 援助申请的决定后,可视情况进行需求了解、团队组建、信息收
对于当事人申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法院委派调 解的,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协调调解资源,开展
对于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信息服务、文化宣传、公益培训、 驻场等维权援助服务需求,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流程,组织协调
决定终止维权援助服务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终止通知 书》,说明终止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于终止决定有异议的,可 在收到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所属知识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案件档案管理 制度,实行“一案一档”并建立台账,依法依规妥善保管知识产 权维权援助案件档案,并及时录入到“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
第三十三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末通过中国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报送系统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资产评估师或专利代理师执业 3 年 以上,同时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可以放宽至执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知识 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经遴选确定的专家,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的相关规定;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信息变动时及时联系修改;
第四十六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 助志愿者项目管理,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队伍品牌化建
第四十七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指导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志愿者参加管理工作,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的能动性,
第四十八条 建立以精神激励为主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 者表彰激励机制,定期开展优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评选表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参加相关 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提供与各类专业机构之间开展业务交流的
第五十条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为知识产权维权援 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争取把维权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 财政预算,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
第五十一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 规定制定相应的政策,表彰、奖励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中作
第五十三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回访制度,是指知识产 权维权援助机构对本地区上一年度完成的维权援助项目对象进
第五十四条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回访工作,应遵循 有效、准确回访原则;依制度办事、推动问题解决原则;及时反
回访人员在回访中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 是、秉公办事,跟踪服务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的进展情况,妥善处
第六十条 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意见建议反馈机制。 畅通 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反馈渠道,依托信息化、数字化手段,丰富意 见建议反馈方式,提高意见建议答复处理质量效率,有效促进维
第六十二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可以牵头设立知识产权 纠纷调解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委员会之间的联系与交
第六十三条 组织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指导法官库、专家 库,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