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防控与纠纷应对指引》的通知
菏市监知保〔2021〕3号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开发区、高新区综合监管部,相关单位:
现将《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纠纷应对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防控与纠纷应对指引
第一条 为防范知识产权海外风险,指导和协助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知识产权海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因各国在法律制度、海外贸易市场运行规则、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等方面的不同引发的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二)知识产权环境风险
因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的不同政策引发的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三)知识产权管理风险
因企业本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自主研发能力、风险防控意识等造成的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四)知识产权技术风险
因核心优势技术流失等造成的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五)知识产权经济风险
因其他国家设置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等造成的知识产权风险。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外发生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权利有效性纠纷、权属纠纷、侵权纠纷,许可纠纷,以及商标、专利等相关贸易调查纠纷,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商业秘密纠纷等。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防范知识产权海外风险。
第六条 企业应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团队,全面防控国际化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海外风险。
企业知识产权团队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人员等。
第七条 企业可在涉及或可能涉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重点国家或地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包括掌握一些当地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分析咨询机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信息,寻找能力较强、水平较高、对华友好的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和联络机制。
第八条 企业遇到各类知识产权问题时,可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及时寻求帮助或联合应对。
第九条 企业可建立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防控专项资金和预算,确保遇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时,避免因资金问题延误纠纷应对的最佳时机。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在技术研发或产品开发中,企业应对所取得的技术成果从技术和法律层面进行剖析、整理、拆分和筛选,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环境特点,为技术创新点、技术方案等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明确合适的知识产权布局方案。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布局机制。企业应找准规划重点,选择合适的申请时机和目标国,可以建立但不限于以保护创新成果为目标的知识产权布局、以对抗竞争对手为目标的知识产权布局和以获得市场准入或参与行业竞争为目标的知识产权布局。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防控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应包括事前规避风险、事中应对和事后调整完善。
事前规避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有侵权风险的产品开展规避设计、针对产品出口开展分析评议、展会参展准备知识产权证据材料等。
事中应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情况合理应诉、力争和解、消除不利影响等。
事后调整完善包括但不限于积累知识产权筹码、调整产品设计路线、完善知识产权应急处理事务等。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急处理机制。组建纠纷应急处理小组,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应对预案。研究海外知识产权环境,深入分析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情境,结合企业及纠纷对手的知识产权布局特点和冲突点,制定相应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急处理计划和应对预案。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分析评议机制。发生纠纷时,能及时对产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纠纷的性质、可能的结果以及对企业的影响等开展深入的综合分析评议。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应对机制。根据纠纷分析评议结果,结合纠纷应急处理计划和应对预案,选择合适的应对方案和策略,协调内外团队按照法定程序共同开展工作,力争化解知识产权风险。